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83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陳榮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怡雯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289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7,589元,及自民國(下同)9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100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原告於114年11月25日起訴,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如附表所示為855,668元,應徵第一審判費11,3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500元,尚應補繳10,88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