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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847號
原 告 丁浩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信良、陳芸雲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2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