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黃敏芳
原告與被告辜為中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辜為中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36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6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