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17號
原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胡勝杰
一、原告與被告蕭至宏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10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