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38號
原 告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對於原告所提客觀訴之合併,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民國104年4月28日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㈠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偽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確認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844號民事裁定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偽造」;與訴之聲明第2項「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二者之經濟目的應屬同一,互有競合關係,依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46,793元(計算式詳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