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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998號
原      告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分別訂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之事項)欠明,致本院無從具體特定原告起訴之請求,是原告應具狀詳述所請求確認之本票債權不存在具體內容為何,並陳報本件訴之聲明。
三、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並未具體載明請求確認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按此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四、又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提出本票影本,併請具狀補正提出本票影本及補正後書狀及其繕本或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裁判費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瑋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