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丞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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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其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載「藥事法」,應更正為「殺人」。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民國112年12月22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585號裁定原本及正本就其附表編號2罪名欄所載「藥事法」等語,乃係誤寫,且不影響本院上開裁定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