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郁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31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2975號、第257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郁靜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林郁靜(下稱被告)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資料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極可能遭犯罪集團持以做為人頭帳戶,供為被詐騙人匯入詐騙款項之用,犯罪人士藉此收取贓款,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遂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計畫。竟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於111年3月18日16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000號統一超商內,以交貨便方式,將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金融卡,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年佳昕」之人,密碼則以LINE告知。嗣「年佳昕」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與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意聯絡,於㈠111年3月23日15時48分許,撥打電話予施昆宏,先後冒稱為東森購物客服及銀行人員,佯稱因將1筆刷卡金額設定錯誤,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施昆宏因而陷於錯誤,分別於111年3月23日16時2分許、16時5分許,各轉帳新臺幣(下同)4萬9989元、4萬9990元至系爭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㈡111年3月22日21時15分許,撥打電話予何金鳳,先後冒稱為遠傳電信客服及銀行人員,佯稱因電腦維修發生錯誤,致誤連續刷訂單50筆,須依指示操作解除云云,何金鳳因而陷於錯誤,於111年3月23日17時43分許,轉帳1萬9985元至系爭帳戶,隨即遭提領一空。嗣施昆宏、何金鳳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是以下列證據為主要論罪依據,包括:被告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證人即被害人施昆宏、告訴人何金鳳於警詢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與告訴人分別提出之網路轉帳、匯款交易紀錄翻拍照片、被告系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07年度偵字第759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011號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及被告所提出與「年佳昕」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等證據。起訴書及檢察官並於論告時說明:被告依「年佳昕」之指示,將系爭帳戶提款卡寄出、密碼則以LINE告知,對話中被告曾質疑對方「不是騙人的吧!」,顯見被告心中亦存有懷疑,卻仍執意將系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對方,足徵被告主觀上顯具有縱令該帳戶遭用供犯罪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心態,堪認其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提供系爭帳戶。又被告前於107年間因提供名下兆豐商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詐欺集團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而涉幫助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業於於108年4月27日執行完畢,被告前已有類似行為經司法機關審判,主觀上當已知悉交付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後,可能會遭詐欺集團使用,而涉及不法之事實,而應更為謹慎,竟為貪圖補助金,再度提供帳戶資料予他人,所辯不足採信。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此觀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亦有明文規定。且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且如未能發現相當確實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難遽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決參照)。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地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自稱「年佳昕」之人聯絡後,依「年佳昕」之指示,將其所申辦之郵局帳戶之金融卡,寄予「杜* 豪」之取件人,並將該金融卡之密碼、郵局帳戶存摺封面照片以line傳送予「年佳昕」知悉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意,提出答辯及上訴理由略以:我是為了要從事家庭代工,才把帳戶資料寄出去,我媽媽剛出車禍,我需要工作。而且我的教育程度不高,因為生活窮困且有急用,才上網應徵工作。我雖然曾有前科,但前案和本案情節不同,不能因此認為在本案具有犯罪故意。經查:
㈠本案郵局帳戶係由被告申請開戶,被告並依「年佳昕」所為指示,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1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統一超商宜昌門市,將郵局帳戶之金融卡,以「安* 晞」之名義寄予「年佳昕」所指定名為「杜* 豪」之取件人,並透過line將該金融卡密碼告知「年佳昕」,及傳送郵局帳戶存摺封面照片予「年佳昕」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供承在卷(偵22975 卷第21至24、105 至107 頁,偵25719 卷第17至20頁,原審卷第51至58、85至98頁),並有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告與「年佳昕」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統一超商超商交貨便照片、郵局帳戶存摺封面照片等在卷可稽(偵22975 卷第33至35、63至68、69、71頁,偵25719 卷第41至43頁,原審卷第99至165 頁);又被害人施昆宏、告訴人何金鳳因接獲詐騙電話,而分別依指示於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時間,各自匯款如前述款項至郵局帳戶內,其後該等款項均遭提領一空等事實,此經證人即被害人施昆宏、證人即告訴人何金鳳於警詢時證述在案(偵22975 卷第25至27、29至31頁),復有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被害人施昆宏所提出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告訴人何金鳳所提出通話紀錄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翻拍照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 年4 月22日函暨檢附郵局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等附卷為憑(偵22975 卷第33至35、47、48、61、62頁,偵25719 卷第41至43頁,本院卷第35頁)。從而,關於「年佳昕」應係於000 年0 月00日下午4 時18分許至同月22日晚間9 時15分許期間內某時,取得郵局帳戶資料,並作為訛詐被害人施昆宏、告訴人何金鳳之工具,復以之提領被害人施昆宏、告訴人何金鳳所匯如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示款項等節,堪予認定。惟被告交付帳戶資料是否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仍應參酌下列其他證據始能判斷。
㈡被告與自稱「年佳昕」之line完整文字對話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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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1:15 你好 我們是正規代工公司不收取你的押金材料費運費的喔 我先帶你了解一下手工教學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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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 下午1:56 把顏色相同的耳塞放盒子裡包裝好就完成一盒了(包裝好一盒是1元 30盒是一件 一件是30元喔) 因為你第一次接訂單先給妳安排100件 可以嗎 大概5天左右的量 30天內交貨就好 時間不會趕 完成了領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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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57 材料是有司機宅配給你的 快做完你要提前跟我講 我會安排師傅過去當場收貨結算薪水給你 下一批材料也一起帶給你的 材料是送到你住家還是超商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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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3:02 好的 現在方便麻煩你把收貨地址 姓名 電話賴的ID報給我嗎 我先幫你登記一下 | |
| 下午4:32 台中市○○區○○○街00號 林郁靜 0000000000 yaya4201 |
下午4:43 好的 我先幫你登記3-5天會安排發貨 我們是需要簽署合約保障給到你喔 你有確定要做 合約先帶你了解一下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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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9:51 發貨會告知嗎 ← 會的喔 (圖檔_榮大包裝企業有限公司代工協議) 你看下喔都是有法律效力保障的 有不懂的可以問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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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0:45 第一次合作是需要你的提款卡寄到我們公司這邊實名製購買材料 你的提款卡是不需要有錢的 材料費公司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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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0:53 需要提款卡是因為加入的代工很多 公司購買材料賬戶不夠了 所以才需要你們自己提供 並且實名購買可以保障公司材料的安全 和額外申請一張5000元的補助給你 | |
下午10:53 要告知密碼嗎! ← 我們幫你買材料會使用一下提款卡密碼付款供應商的 並且賬戶上要有提領的記錄才能去幫你申請補貼金的 你的卡片裡面是不需要有錢的 卡片退還給你后 你自己更改下密碼 是不會影響你使用的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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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0:54 你看下喔 這是我們工作 合法正規的 統編在那裡你都可以查的喔 | |
下午10:55 大家都是有提供的 我先傳給你看一下 你了解一下好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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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0:59 (圖檔)×4 你看一下喔 這些是最近加入我們的 大家也都是有確定保障才會和我們合作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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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1:05 卡片寄過來正常2-3天 公司收到你的卡片財務會安排購買材料3-5天會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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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1:06 (圖檔)×2 你看一下喔 大家都是有提供實名購買自己的材料的 都是有領到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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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1:11 用你的提款卡幫你購買材料可以減少稅金的開支 比如我們買5萬的材料就可以減少5000元的開支 減少的部分補助給新加入的員工喔 一張提款卡只能申請5000元 | |
下午11:15 最多是個人6張可以申請3萬元給你 只能申請一次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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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1:16 郵局也是有合作的 請問你是幾張要申請補助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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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1:17 好的1張是可以申請5000的補助給你 我們師傅送貨過去給你 提款卡和補助也是一起給你的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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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1:18 (圖檔)×4 ← 麻煩你和他們一樣喔 把需要寄到我們公司的卡片 還有身份證正反面拍給我(薄子也要拍) 拍傳後我會上報公司 然後把合約書簽署好先傳給你一份幫你保障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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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7:14 好的 合約書沒有問題的話 我現在簽署好傳給你一份 幫你保障好嗎 需要你的同意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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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7:22 (圖檔_榮大包裝企業有限公司代工協議) 已經簽署好了 是有法律效力和保障的 你看一下喔 有沒有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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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7:24 我要和你說下 你寄過來的卡片裡面是不需要有錢的 有錢的話要提領出來 一點零錢是沒有關係的喔 寄過來的卡片要可以正常存取 沒有卡債的情況才可以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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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7:49 寄過來的卡片要可以正常存取 沒有卡債的情況才可以喔 ← 都沒有問題是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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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8:39 好的 (圖檔_年佳昕身分證正反面) 這是我的身份證你看下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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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8:40 卡片比較脆弱 麻煩你用盒子包裏好在寄喔 如果沒有盒子你找東西包裹一下也是可以的 麻煩你包裹好了拍傳給我看下喔 卡片比較脆弱怕會損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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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8:43 這樣你去寄是不需要費用的
11 ← 好的 你家離7-11會很呀遠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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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8:43 11 ← 好的 你家離7-11會很呀遠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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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1:56 我要休息了 你回去也早點休息喔 我們明天聯絡喔 晚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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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7:59 卡片寄過來常需要2-3天 公司收到你卡片 財務就會安排材料購買 早點寄早點拿到材料賺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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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8:00 好的 那在麻煩你卡片包裹好拍傳給我看下喔
我想叫多一點 ← 了解這邊幫你安排200件可以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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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8:01 我這邊號讓財務提前購買好單號 這樣你去寄是不需要費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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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0:09 卡片比較脆弱 麻煩你用盒子包裹好在寄喔 如果沒有盒子你找東西包裹一下也是可以的 麻煩你包裹好了拍傳給我看下喔 卡片比較脆弱怕會損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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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1:31 沒有盒子的話 你紙巾包裹下放信封或紅包袋也是可以的喔 家裡有餅乾盒子也可以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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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2:27 (圖檔_紙箱照片) 所以真的有東西可以做喔! ? |
下午2:40 (圖檔_紙箱照片)← 好的可以的 你盒子封好喔
所以真的有東西可以做喔!← 當然了
(圖檔_與他人之訊息) 你看下喔大家都是有領到材料的 放心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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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3:59 好的 你到了和我說下喔 我跟財務要單號 你去寄是不需要費用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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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12 你到7-11ibon機臺 點選購物寄貨→交貨便→寄件→PChome商店街寄件→輸入代碼Z00000000000 就會顯示地址了 然後點確認把單子影印出來 交給店員就可以寄出成功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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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12 寄好把包裹跟單子給店員 店員會幫你包裹 你在跟店員拿收據拍給我就可以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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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18 你把單子貼在包裹上給店員 店員會給你收據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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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18 (圖檔_黏貼好單子的包裹) ← 對的 你給店員就可以 他會給你收據 你在把收據拍傳給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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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18 (圖檔_寄件收據) ← 對的 這樣就可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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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23 收到妳會跟我說喔! ← 會的喔 卡片寄過來正常2-3天會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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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4:26 卡片到時候惠還我厚 ← 我們師傅送貨過去給你 提款卡和補助也是一起給你的喔 補助是以現金的方式給你 請問密碼是多少呢 | |
下午4:31 我們幫你買材料會使用一下提款卡密碼付款供應商的 並且賬戶上要有提領的記錄才能去幫你申請補貼金的 卡片退還給你后 你自己更改下密碼 是不會影響你使用的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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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6:21 我們師傅送貨過去給你 提款卡和補助也是一起給你的喔 ← 好喔 5000錢嗎 |
下午6:42 好喔 5000錢嗎 ← 是的喔
850922 ← 密碼正確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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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6:43 好的 以後我們就是同事了 有什麼不清楚的都可以問我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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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2:45 你們真的不會騙人嗎! ← 放心喔 我們是合法正規的公司 | |
下午2:48 公司這裡已經收到你的卡片了喔 財務這幾天就會安排材料購買材料購買完就會安排配送 公司審核需要關閉網路銀行 大家都是一樣的 不用擔心喔 | |
| 下午10:01 放心喔 我們是合法正規的公司 ← 好喔 |
| 下午10:03 財務這幾天就會安排材料購買材料購買完就會安排配送 ← 卡片給我時可以幫我用一個紙袋裝嗎,要送的時候跟我說 |
下午10:03 卡片給我時可以幫我用一個紙袋裝嗎,要送的時候跟我說 ← 好的喔 會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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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9:37 我平日都在上班 可能收貨是我媽媽幫我收的可以嗎! |
下午10:02 可能收貨是我媽媽幫我收的可 以嗎! ← 好的 可以的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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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0:07 不客氣喔 可以的喔 你到時候何師傅說下就可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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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1:09 財務那邊已經在安排購買材料了喔 財務購買完就會安排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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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11:52 寄過來正藏都需要2-3天了 公司收到你卡片3-5天就會安排發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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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4:45 所以確定禮拜五回給我卡片嗎! 因為我要用卡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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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5:16 快的話當天就可以收到 玩的話禮拜六 因為我們是全省配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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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10:51 明天如果貨送到打這隻電話號碼:0000000000,這隻是我媽媽的 如果是禮拜六貨送到打這隻電話號碼:0000000000這隻是我到 |
下午11:04 明天如果貨送到打這隻電話號 碼:0000000000 ,這.. ← 好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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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諸上開聯絡情形,「年佳昕」先是解釋家庭代工的工作性質、報酬計算方式,再佯稱材料費若使用被告名義購買,可為公司省下5000元,公司以此作為員工補助款,因而要求提供被告本人名義的帳戶資料,過程中被告雖有質問「不是騙人的吧」,但「年佳昕」為說服被告,又提供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其他人收到材料之圖檔等資料,說服被告相信其所言,進而與之討論代工數量、寄送地址及由何人收貨等細節,則被告辯稱其為了從事家庭代工,依對方指示寄出帳戶金融卡並告知密碼,欠缺犯意之故意一節,確有所憑。被告既相信「年佳昕」所屬為合法公司,則被告依對方指示填寫另一個收貨人「杜*豪」,即可能是誤信為同公司人員而未加以質疑。原判決以被告不加質問即寄出提款卡之作為,認有可議而不予採信,容嫌速斷。
㈢檢察官雖以被告曾於000年0月間,因提供人頭帳戶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中簡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偵字第22975號卷第87-92頁),質疑其既有前車之鑒,何以再犯本案,認被告並非無辜。但查前案被告提供帳戶是以「每10天1萬元」的代價將帳戶出租,此為當時詐騙集團常見的蒐集帳戶模式,與本次被告應徵家庭代工,並在對話過程中多次詢問「你們不是騙人吧」等語,對方為取信於被告,以諸多話術及資料傳送、說服之交付帳戶情節,兩者仍有不同。衡以近年檢警機關積極查緝利用人頭帳戶而實施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集團價購取得人頭帳戶已屬不易,遂改以詐騙方式取得人頭帳戶,並趁帳戶提供者未及發覺前,充為人頭帳戶而供詐欺取財短暫使用者,乃時有所聞,此非僅憑學識、工作或社會經驗即可全然知悉。若一般民眾會因詐欺人員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可能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而交付存摺、提款卡,自不能徒以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況一般人對於社會事物之警覺程度常因人因時而異,衡以社會上不法份子為遂其詐欺伎倆,事先必備一番說詞,且詐欺人員詐欺他人財物手法不斷推陳出新,一般人為其等能言善道說詞所惑,而為不合情理舉措者,屢見不鮮,倘為行事慎思熟慮、具豐富社會經歷之人,或可輕易識破此種訛詐之詞,惟仍不能排除確實有人因一時疏忽、輕率,或在經濟拮据、尋找兼職情形下,因亟需款項、工作過於急切,未能詳究細節、提高警覺而免遭詐騙、利用。被告自述學歷是高職餐飲科畢業,擔任自行車工廠的作業員,有勞保,同住家人有母親、兩個妹妹,與妹妹的兩個小孩,其妹妹及母親都在工作,案發前因母親車禍,急須金錢支應(本院卷第74頁)。依被告的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環境,被告或因經濟拮据亟需用錢而急尋兼職代工以支應家庭支出,難免降低警覺性,因一時思慮不周,受對方欺矇而順應詐欺人員所假冒尋找家庭代工工作之要求,而交付本案郵局帳戶提款卡,卻遭詐欺人員利用,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惟此思慮未周與其主觀上預見及容任他人遂行不法行為,實無必然關連性,仍難僅憑此節率爾推認其主觀上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犯意而交付前揭帳戶資料。
五、綜上所述,本案依現存證據,既無法排除被告亦係遭詐騙而提供本案2銀行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可能性,且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所憑前開證據,未使本院形成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難逕對被告以幫助詐欺取財罪責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原審疏未詳予勾稽各項事證,即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尚有違誤。被告上訴意旨以原審認事用法有誤而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
六、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徵得告訴人施昆宏、何金鳳同意,以匯款方式將告訴人施昆宏、何金鳳因受詐騙所損失之金錢,全數匯回、賠償告訴人之損害,此有告訴人二人所提供之存摺內頁交易明細在卷可稽,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靜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