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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錫偉


選任辯護人  林三元律師
            廖宛淇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俊男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小玲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清爽


上列三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王炳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紫妍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江遠


上列二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陳玫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智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86號、第2287號、第2288號、第2289號、第2290號、第417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丁○○、甲○○、己○○、庚○○、丙○○有罪部分均撤銷。
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
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拾萬元。
己○○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丙○○(原名:林照翊)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庚○○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
    事  實
一、乙○○前因經營「Avcity.tv」成人網站(網頁主址IP:206.108.52.122),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78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因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2年度智簡字第4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2判決嗣經原審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39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於民國103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在案(乙○○僅後述附表三部分構成累犯)。
二、乙○○明知我國已自91年1月1日起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據「世界貿易組織協定」所含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簡稱TRIPS)第9條第1項、伯恩公約第3條之規定,我國對於同屬世界貿易組織會員國國民之著作,應加以保護;日本國既為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之一,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其發行之著作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成人影音影片,雖然專以描述男女情慾與性愛為主題(一般俗稱A片,以下A片代稱)為附表一所示著作權人所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非經前開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等情,竟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及公開傳輸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先後在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2、臺中市○○區○○○街00號11樓之1等處所,以其所有之個人電腦主機(含鍵盤、螢幕、滑鼠等週邊設備)及網路連線設備連線至網際網路,向位於美國西部不詳處所之不詳網站主機商承租虛擬空間,委由美國工程師架設統一規格程式之公版,另成立「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網址:http://00000.com/index.php,前身即「Avcity.tv」成人影音網站,伺服器IP同樣為:206.108.52.122),復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以「FTP」或「點對點傳輸」等網路傳輸技術,至不詳網站下載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影片後,再行傳輸至前開「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主機複製存檔。自103年8月27日起至107年9月16日陸續上架如附表一所示共33片A片。又乙○○經營之「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係採取會員制之方式經營,會員登入後仍然導引到原本「Avcity.tv」成人影音網站架構下。以會員月費或單次儲值方式加入,並按瀏覽與下載採不同收費,委由不知情之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中華國際公司)以信用卡、超商儲值、轉帳等多種方式代收,收取月費或單次儲值。供會員以線上觀看或下載成人影音影片。從103年8月27日(即附表一編號10影片上架日)至109年2月28日警方二度搜索時為止,陸續有會員將附表一所示之33片影片付費觀看或下載(乙○○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因已和解,經告訴人撤回告訴,原審乃諭知不受理判決確定)。  
三、附表三洗錢流程
 ㈠乙○○先前於103年12月11日,帶其不知情之表哥陳全勝(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去❶台中商業銀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寶輝企業社陳全勝」帳戶。103年底或104年初,再使用陳全勝擔任負責人之「寶輝企業社」名義,與中華國際公司簽立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並提供陳全勝上述❶帳戶,供作中華國際公司代收「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會員儲值款項後匯入之用。附表一33片A片上架後,陸續有會員下載或線上瀏覽,犯罪所得經由中華國際公司匯入上述❶帳戶。
 ㈡106年6月28日起(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於105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後之第3條「特定犯罪」定義第1款「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始包括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罪),乙○○為掩飾、隱匿上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要求其母丁○○、其父甲○○出面領取❶帳戶內金額。丁○○、甲○○知道乙○○前因為經營成人網站被判刑,可預見乙○○提議提領❶帳戶內款項,可能會涉犯洗錢罪名,且有助於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竟基於縱生此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與乙○○共同基於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依乙○○指示,於106年6月28日至108年1月17日止,由丁○○、甲○○去ATM或臨櫃領款(詳細時間地點如附表五)。領出後或將部分款項交予乙○○,或作為乙○○、丁○○、甲○○等人之生活費用,或支付乙○○房貸之用。而乙○○、丁○○、甲○○即以此方式掩飾、隱匿上開如附表一所示部分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456687元之去向及所在。
 ㈢因附表一著作權人日本片商委託律師在臺灣地區蒐證,律師去加入「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會員,取得超商繳費收據後報案,並由警方依據金流回追,發現會員費用流入上述❶帳戶後,乃108年1月24日取得搜索票搜索陳全勝,但未能搜得上述❶提款卡存摺。
四、附表四洗錢部分:  
 ㈠乙○○知道表哥陳全勝被搜索後,上述❶帳戶已經不安全,乃委由其朋友己○○代為尋找安全洗錢管道,己○○再拜託其朋友庚○○尋找人頭帳戶,庚○○再去找到林照翊(後改名:丙○○)願意提供人頭帳戶。己○○可預見乙○○提議持他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舉,極可能係收取他人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且有助於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僅因有欠過乙○○人情而答應辦理。庚○○可預見己○○提議持他人之金融帳戶提款卡提領款項之舉,極可能係收取他人特定犯罪所得之行為,且有助於他人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丙○○可預見提供自己之金融帳戶資訊供他人轉帳使用,或依他人指示分層轉帳,可能供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庚○○、丙○○仍因貪圖一點費用而答應加入,乙○○乃與己○○、庚○○、丙○○基於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丙○○提供其107年8月15日已經開戶之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丙○○再依照庚○○指示,於108年4月03日前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開立❸林照翊(即丙○○)、0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領得一本外幣存款存摺(然無美金帳戶提款卡),丙○○收取新臺幣(下同)8000元代價。再由乙○○、己○○於108年4至6月間,使用丙○○英文「LIN ZHAOYI」名義及上述❸外幣帳戶,向中華國際公司之金流代理商即境外香港廠商「Happy Luck」承租PEPAY金流整合平台服務,並提供❸外幣帳戶供作中華國際公司代收「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會員儲值款項後匯入之用。
 ㈡金流工具準備完成,中華國際公司依約幫「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代收金流,再透過其香港代理廠商「HappyLuck」之名義,使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心分行臨時過渡之外幣帳戶,於108年6月11日、108年7月1日、108年7月30日、108年8月30日匯入多筆美金到上述❸外幣帳戶。乙○○、己○○、庚○○再通知丙○○用手機內中國信託商銀app將❸外幣帳戶內之美金轉到❷台幣帳戶。己○○、庚○○再自108年6月12日起108年10月31日,持❷提款卡在各地ATM提領出來(即如附表四),並將贓款交付給乙○○。己○○因為是乙○○的餐廳事業合夥人關係,未向乙○○收取領款跑腿費。庚○○共收取10萬元領款跑腿費用。乙○○、己○○、庚○○、丙○○即以前開方式掩飾、隱匿上開如附表一所示部分犯罪所得合計新臺幣(下同)240363元之去向及所在。
  ㈢因附表一著作權人日本片商先前委託律師在108年1月24日取締行動失敗後,乃繼續繳納「00000.com」會員費,並依據超商新的繳款收據,報警處理。警方依據中華國際公司提供「HappyLuck」金流資料,循線查獲上情,再於109年2月18日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分別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地點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等物。  
五、案經如附表一日本片商,委託陳怡榮律師、翁偉倫律師提出告訴,並經由台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核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本件判決以下所引用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乙○○、己○○、庚○○、丁○○、甲○○、丙○○以外之人(含各被告自己以外之共同被告)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見本院卷一第365至370頁),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形,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證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屬適當,是此部分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上開洗錢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己○○、庚○○、丁○○、甲○○、丙○○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原審卷十一第320、321、第375至378頁,本院卷一第365頁、卷二第252至267頁),復有台中商業銀行108 年3 月29日中業執字第1080009132號函及附件交易資料 (①各類帳戶查詢表 、②【寶輝企業】台幣開戶資料、③台幣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④台幣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 年8 月27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85938 號函及附件客戶資料(①【林照翊】客戶基本資料 、②【林照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外幣】、③【林照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帳號0000000000000000」【活儲】)、ATM(或臨櫃)提款影像 、朝禾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個別契約書、00000網站受侵害著作權人名單、告訴事實所涉及之影片清單 、「00000.com」網站蒐證之螢幕錄影檔案 、便利商店繳費收據及網頁資料 、告訴人與頻道商間就視聽著作所簽立之授權播放合約、「00000.com」網站網頁截圖、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2日中總一○七字第1122-1號函、107年11月16日中總一○七字第1116-1號函、108年7 月31日中總一○八字第0000-00號函、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08月28日中總一〇八字第0000-00號函、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8年10月8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216938號函、IP位址、00000繳款店家留存聯、00000缴款客戶留存聯-收據、00000網站付款方式頁面、00000網站繳費代碼頁面、00000網站付款方式頁面、商業基本資料(寶輝企業社)、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7年11月22日中總一〇七字第1122-1號函、臺中商業銀行107 年12月11日中業執字第1070039246號函及附件(①【寶輝企業】各類帳戶查詢表、②【寶輝企業】台幣開戶資料(陳全勝)、③【寶輝企業】匯入匯款交易明細( 帳號000000000000))、手機畫面翻拍照片 、ATM提款影像、房屋租賃契約書、彰濱秀傳紀念醫院108 年10月1日濱秀(醫)字第1080122 號函及附件陳全勝病歷資料、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 年6 月4 日健保中字第1084027428號函及附件陳全勝病歷、門、住診申報紀錄、健保WebIR-個人就醫紀錄查詢(陳全勝)、鹿港基督教醫院108 年10月11日一○八鹿基院字第1081000028號函及附件病歷 、鹿港基督教醫院急診病歷(陳全勝) 、台中商業銀行108 年10月16日中業執字第1080032840號函、各類帳戶查詢表、彰化縣政府108年10月16日府綠商字第1080361826號函、經濟部108年10月14日經商字第10802058200號函、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寶輝企業社)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10月16日中總一〇八字第1016-1號函及附件合約書(①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 、②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③陳全勝身分證影本)、侵權網站畫面、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陳全勝)、金流資料(丁○○) 、金流資料「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金流資料「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ATM提款影像、PEPAY整合服務合作合約書、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免自行部分負擔證明卡( 陳全勝)、ATM提款影像(指認人甲○○)、、ATM提款、臨櫃領款監視器影像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甲○○)、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人林照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査詢結果(庚○○)、林照翊手機擷取照片、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 帳號0000000000000000)(林照翊)、ATM監視器提款照片、轉帳資料、色情網頁(http\://www.000000.tv)蒐證網頁頁面、丁○○提款明細、丁○○之ATM(或臨櫃)提款影像、甲○○之提款地點明細、甲○○之ATM(或臨櫃)提款影像、己○○之提款地點明細、ATM提款影像、庚○○之提款地點明細、ATM提款影像、提款明細、台中銀行存款業務往來約定書、台幣交易明細、【林照翊】外幣交易明細 、【林照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2日函及附件客戶資料、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匯入匯款交易憑證、匯入匯款通知書、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8日函及各項交易筆數彙總表、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跨行提款/ 查詢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自動化服務機器(ATM) 跨行轉帳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跨行匯款交易明細表【帳號: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1月13日函及附件客戶資料(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個人) 、【林照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中國信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開戶暨辦理各項業務申請書(個人)、【林照翊】中國信託銀行存款交易明細、系爭33部影片截圖、駐日單位認證之證明書、臺灣訴訟及非訟專用章之經我國駐日經濟文化代表處認證之證明書、各該告訴人公司之履歷事項全部證明書、光碟、影片劇情摘要、本案33片日本影音公司告訴人資料等(警卷第3至11、13至29、31、33至48、51至72、75至93、97至116、125至195、269至291頁、他326卷一第49至55、81、83、84至96、127、137至145、197至203、217、221頁、他326卷二第19至117、289至295、299至303、305至409頁、他326卷三第3至5、9、13、15、51至75頁、他2905卷一第85至91、197頁、他2905卷二第193至197頁、他2905卷三第39至58、89至90、93頁、偵2286卷第119至125、127至139頁、偵2289卷第19、21至58、63頁、偵2290卷第15至17、21、23至29、第32至46、49、57至96頁、偵4177卷二第41至44、89至104、111至197頁、原審卷二第383、385至396、439頁、原審卷三第9至21、25至60、64至83、87至131、169至383頁、原審卷四第19、21至263頁、原審卷六第333至479頁)附卷可資佐證,被告乙○○、己○○、庚○○、丁○○、甲○○、丙○○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憑。
  ㈡洗錢防制法於民國105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53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23條;並自106年6月28日施行。其中適用前提的刑事犯罪範圍,修正後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與修正前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重大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明顯適用範圍不同。而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規定「(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本案被告乙○○經營之「00000.com」網站,係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後,以「FTP」或「點對點傳輸」等網路傳輸技術,至不詳網站下載如附表一所示之影音影片後,再行傳輸至前開「00000.com」成人影音網站主機複製存檔上架,供會員付費進行線上觀看或下載影片,自該當上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所定「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要件。又洗錢防制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特定犯罪所得之認定,不以其所犯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為必要。」,參酌其立法理由謂「有關洗錢犯罪之追訴,主要係透過不法金流流動軌跡,發掘不法犯罪所得,經由洗錢犯罪追訴遏止犯罪誘因。因此,洗錢犯罪之追訴,不必然僅以特定犯罪本身經有罪判決確定為唯一認定方式。況洗錢犯罪以特定犯罪為前置要件,主要著眼於對不法金流軌跡之追查,合理建構其追訴基礎,與前置之特定犯罪成立與否,或是否有罪判決無關,故不以該特定犯罪行為經有罪判決為唯一證明方法。縱該特定犯罪行為因程序問題(如因被告經通緝而無法進行審判程序者)或其他原因(如被告因心神喪失)而無法或尚未取得有罪判決者,檢察官仍得以判決以外之其他積極事證證明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屬特定犯罪所得。」,足見
  無論被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即使因告訴人撤回告訴而欠缺訴追條件,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只要卷存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乙○○經營「00000.com」網站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有犯罪所得,仍可追訴洗錢犯罪。是本案被告乙○○固就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與告訴人等和解,經告訴人等撤回告訴後,原審就此部分諭知不受理判決。然依本案被告等人之供述及卷內相關事證,已足證明本案被告乙○○意圖販賣,經營上開網站,以擅自重製方式侵害附表一所示影片所屬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並供會員付費後進行線上觀看或下載,因而獲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依上說明,被告等人就此部分犯罪所得之洗錢行為猶可追訴,自無疑義。
  被告等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乙○○固就被訴違反著作權法部分與告訴人等和解,經告訴人等撤回告訴,與未經合法告訴無異,該特定犯罪即無由追訴審判,自無成立洗錢犯罪云云,顯有誤會。
 ㈢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修正才擴及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之罪,故本案洗錢行為及洗錢標的,應自106年6月28日起開始認定。而附表一編號3、4、10、23所示影片上架時間分別為103年9月12日、103年8月29日、103年8月27日、106年2月9日,均在106年6月28日前即已上架,則計算本案之洗錢標的金額即被告乙○○經營上開網站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時,即應扣除106年6月28日前之所得。附表一所示33片影片合法授權金之計算標準,係以每年每片1萬元代價,授權合法網站上架,此觀告訴人與頻道商間就視聽著作所簽立之授權播放合約即明(見警卷第161至163頁),被告乙○○於附表一所示33片影片上架期間,未與告訴人簽約取得授權,並支付授權金,固為被告乙○○之消極所得,然此部分所得並無法透過中華國際公司代收,輾轉匯入人頭帳戶,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此部分所得之去向,是不予計為本案洗錢之標的金額。至本件告訴代理人律師曾加入上開網站,於超商購買點數,一點等於新臺幣一元,且依據乙○○之網頁公告收費標準,包月點數399點(無限收看,不可下載)、計次觀賞為20點、計次下載為30點,有便利商店繳費收據及網頁資料可稽(見警卷第157頁)。告訴人蒐證「00000.com」網頁上有記載蒐證各影片瀏覽人次,但沒有蒐集到下載人次。本院只有依據每次瀏覽20元計算犯罪所得。故本案洗錢標的之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統計如附表一所示,合計697050元。
 ㈣附表五所顯示❶帳戶金流、附表四所顯示❷❸金流,確實大於附表一計算之犯罪所得。蓋❶❷❸帳戶裡夾雜其他金流,但只要有會員繼續繳費欣賞侵權影片,就會有點點滴滴的侵權所得匯入❶❷❸金流裡。而被告乙○○與被告甲○○、丁○○係自106年6月28日起至附表五所示帳戶最後提領日即108年1月17日止(約計有19個月),共同藉由陳全勝台中商銀之人頭帳戶洗錢,而被告乙○○與被告己○○、丙○○、庚○○等人共同利用被告丙○○之人頭帳戶洗錢,於附表四所示最後提領日為108年8月10日,是則106年6月28日至108年8月10日期間約計有29個月。依附表一所示洗錢標的金額計算,被告乙○○與被告甲○○、丁○○於上開期間共同洗錢之金額應為456687元(697050元×19/29=456687元),而被告乙○○與被告己○○、丙○○、庚○○等人共同洗錢之金額則為240363元(697050元-456687元=240363元)。
 ㈤檢察官雖認上開網站有一萬多片侵權影片,附表一33片僅是由日本發行量最大之A片片商16家,各挑選2、3片作為代表而提出告訴,實際侵權多達一萬多片,故應該要認定整個網站的營收都是非法侵權所得(見原審卷十一第59頁),因而主張❶陳全勝台中商銀帳戶(1,639萬7,384元)、❷丙○○中國信託帳戶(1,346萬3,460元)合計3,388萬4,291元都是違反著作權之犯罪所得(見起訴書第17頁)。然而,犯罪事實應該依證據認定,且應到達「嚴格證明」之程度。「00000.com」網頁上縱然有一萬多片A片,且被告乙○○也坦承從未與片商簽訂授權合約,但一萬多片A片也不一定是附表一告訴人所發行的。被告乙○○且辯稱其網站上還有販賣情趣用品、也有真人妹妹聊天服務,有些宅男也會送禮物點數給妹妹們,全部的收入不一定是都是A片收入等語,其所辯非不可採。故無法認定上開3,388萬4,291元均為違反著作權之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㈥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6人之洗錢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查被告乙○○使用上述❶❷❸帳戶,於侵害著作權後將犯罪所得,交由被告己○○、丁○○、甲○○、庚○○擔任車手出面領款後,將款項花用或隱匿去處,以切斷該不法犯罪所得與實際來源之關連性,藉由製造繁複之存提往來紀錄,致使檢警機關於檢視帳戶之交易明細時,極易因割裂觀察帳戶之資金流動情形,以致無從辨識其不法性,或難以追溯特定款項之真正源頭,形成追查不法犯罪所得之斷點及阻礙,被告等人所為自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2款所稱之洗錢行為。是核被告乙○○、甲○○、丁○○、己○○、丙○○、庚○○所為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按共同正犯間,對其他共同正犯在犯意聯絡範圍內所實行之行為,固應同負全部責任,然若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已踰越犯意聯絡範圍,就此軼出部分,即難令負共同正犯之責。而行為人於實行犯罪之初,主觀上縱與其他行為人間有犯意聯絡,但於經司法警察(官)、檢察事務官或檢察官查獲之際,對爾後是否遭法院羈押而得否依其原有犯意賡續實行犯罪,因已失其自主性而無從預知,是其主觀上之犯意及客觀上之犯罪行為,俱因遭查獲而中斷,縱依事後之客觀情況,行為人仍得再度實行犯罪,亦難謂與查獲前之犯罪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犯行既遭查獲,依社會通念,亦期其因此自我檢束不再犯罪,乃竟重蹈前非,自應認係另行起意。故與其他共同正犯間原有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除得證明係另有藉由其他共同正犯實行犯罪而繼續彼等原有犯意聯絡之意思外,原則上俱因被查獲致其犯意中斷而告中止,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可參。被告乙○○經營「00000.com」網站其中非法重製他人著作部分,時間雖長達數年,但仍是單一手法,網站上A片多達上萬片,因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為告訴乃論,僅有附表一共33片的16位日本片商提出告訴,經過嚴格證明後足以認定被告侵害16位片商的著作權。但警方108年1月24日搜索寶輝企業社登記地址「員林市○○路○段000巷00號,此有搜索扣押筆錄可考(見偵4177卷一第365頁),被告丁○○即於同年2月11日前往該址找證人張文彰辦理註銷寶輝企業社之營業登記,並表示終止該址之租賃關係,亦據證人張文彰於警詢證述明確(見他326卷一第131頁),參以被告乙○○係利用寶輝企業社陳全勝與中華國際公司簽訂代收服務,代收上開網站之資金等情,足見被告丁○○尋找證人張文彰辦理註銷寶輝企業社之營業登記,應係事先與被告乙○○商討之結果,準此足證乙○○知道❶帳戶已經曝光,才不得不另覓洗錢管道。參照上述最高法院裁判意旨,在108年1月24日搜索後的洗錢行為都是另行起意。雖然乙○○將侵權影片重製於伺服器之行為,一片光碟可能只有重製一次,但會員瀏覽(即乙○○公開傳輸行為)時間斷斷續續,公開傳輸行為又是建立在「意圖銷售而重製」之行為上,故著作權部分可能無法分割。但「洗錢」行為是可以區分的,108年4月3日才由林照翊去開立❸外幣帳戶,才連結上HAPPYLUCK的代收管道。故可認定106年6月28日至108年1月24日為一個接續犯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而108年4月3日開戶至109年2月18日本案為警查獲時止,為另行起意之另一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是被告乙○○、丁○○、甲○○就附表三、附表五之106年6月28日至108年1月24日之本案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乙○○、己○○、庚○○、丙○○就附表四之108年4月3日至109年2月18日本案為警查獲時止之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加重、減輕:
 ⒈被告乙○○前因違反著作權法與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3年4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附表三、附表五之洗錢犯罪時間係自106年6月28日至108年1月17日止。被告乙○○於上開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件起訴書於犯罪事實欄已經敘明被告乙○○構成累犯之事實,復請求加重其刑,偵查卷內亦有附上前案資料,且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亦為同上主張,同時說明被告前科有同類型的強盜犯罪,被告對於刑罰的反應力薄弱,有特別的惡性,應依法加重其刑。本院審酌被告乙○○於上開前案刑期執行完畢後,又再犯本件之罪,前後均屬故意犯行,可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且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本案之犯罪情節,加重被告乙○○所犯之罪最低法定本刑,並無造成刑罰過重,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情況,爰就被告乙○○附表三、附表五所犯之洗錢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刑法第47條第1項「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所謂「再犯」當係指觸犯刑罰構成要件的行為。而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罪只有處罰「既遂」與「未遂」,至於預備階段的不法內涵就合併評價入既遂或未遂中。附表四之洗錢犯行,係於108年4月3日由丙○○開立❸外幣帳戶,此時雖仍在上述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然僅止於「預備」階段而已,真正著手開始由HAPPY LUCK公司第一筆美金匯入時間,已在108年6月11日,此時已經在103年4月24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後。「預備」行為既然不獨立處罰,應不符合上述「再犯」文義範圍內,故被告乙○○如附表四所示洗錢犯行部分應不構成累犯。
 ⒉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所謂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所陳述之事實,即其所承認之全部或主要犯罪事實,在實體法上已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形式為已足,不以自承所犯罪名為必要,至於行為人之行為應如何適用法律,屬法院就所認定之事實,本於職權如何為法律上評價之問題。被告乙○○
  、丁○○、甲○○、己○○、庚○○、丙○○既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就本案洗錢犯行均坦承不諱,爰均減輕其刑。被告乙○○如附表三、五之洗錢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
三、原審認被告等6人上揭洗錢犯行事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就本案洗錢標的即被告乙○○如附表一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併計入被告乙○○未給付之授權金,且就附表一編號3、4、10、23部分未扣除106年6月28日以前瀏覽人次之付費部分,致認被告等洗錢之標的(附表一部分)金額合計為0000000元,不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指摘原判決對被告6人之量刑過輕,及未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項沒收本案洗錢標的財物及陳全勝台中商銀帳戶入帳之00000000元、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入帳之00000000元,均有不當。然被告等本案洗錢金額之認定已有變更,且被告等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宜從有利被告等為量刑審酌,是檢察官指摘原判決過輕,難認可採。原審未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2項就本案洗錢標的財物及陳全勝台中商銀帳戶入帳之00000000元、丙○○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入帳之00000000元等,宣告沒收,理由詳後述,核無不當,檢察官任憑己見,再事爭執,亦無可採。是檢察官之上訴為無理由。然被告等人上訴,指摘原判決認定本案洗錢標的之被告乙○○如附表一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有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等有罪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等人基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就附表一來自於侵權A片網站之所得進行洗錢,使犯罪金流難以偵查,洵屬不該。渠等洗錢金額非鉅,洗錢過程中被乙○○居於指揮地位,屬核心人物,其餘被告僅係被動聽命遵循指示,層級非高。被告等人雖曾於原審否認犯罪,行使訴訟防禦權,致審判程序稍有遲滯,然被告等人於偵查及原審後審理程序、本院審理中均能坦承犯行,且就附表一33片光碟侵權之犯罪所得賠償,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失以獲取諒解,足見渠等犯後態度尚可。
   兼酌被告乙○○自陳其高職畢業,已婚,有二個小孩,從事網路直播,會員跟妹妹聊天會送禮物,都是點數制的,因為A片是夕陽產業,都沒有再做了;被告甲○○自陳其國小畢業,曾經營中古車行,現為魚販,其只有乙○○一個孩子;
    被告丁○○自陳其國小畢業,現在在鹿港媽祖廟前賣魚;被告丙○○自陳其高職畢業,現在做油漆師傅,未婚,曾從事三菱汽車業務,現在賣轎車;被告己○○自陳其未婚,目前回嘉義做檳榔田,大學畢業,曾做過燒烤,東海便當等;被告庚○○自陳其高中肄業,離婚,帶一個孩子,曾做過服務業,現在在南部朋友工廠上班,其前犯之車手詐欺案件被判六個月,還在易科罰金分期付款中等一切情況,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以下各項所示之有期徒刑及罰金,罰金部分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被告乙○○部分並定其應執行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徒刑及罰金,且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查被告丁○○、甲○○、己○○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均已坦認犯行,顯現悔意,信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併命被告被告丁○○、甲○○、己○○各應支付公庫如主文第三至五項所示之金額,以啟自新。至於被告庚○○於111年1月27日甫因車手詐欺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而不符合緩刑條件;被告乙○○屬於本案核心角色,且為累犯,不適宜緩刑。被告丙○○(原名:林照翊)甫因提供人頭帳戶案件,經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858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在案,故亦不適宜緩刑,附此敘明。
五、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1.被告丙○○(原名:林照翊)警訊中自承其交付❷活儲帳戶有8000元犯罪所得(見偵4177卷一第377頁)。故此8000元為其不法犯罪所得,並經被告丙○○自動繳交扣案,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2.被告庚○○供承其每月提領款項有1至3萬元不等獲利,至今獲利約10萬元等情(見他2905卷三第26頁),堪認被告庚○○從事洗錢行為獲取10萬元之不法犯罪所得,並經被告庚○○自動繳交扣案,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3.被告己○○供稱:其領取之款項均悉數交予乙○○,未有獲利等語。被告乙○○亦供稱:己○○幫忙提款、轉交款項並未獲有利益等語。被告丁○○、甲○○出面領款大部分已經交給被告乙○○,只能在乙○○犯行罪名底下討論沒收。至於乙○○告訴父母這是孝親費,由被告丁○○、甲○○收下當作生活費用部分,也是乙○○的處分行為,也只能在乙○○罪名底下決定是否沒收。故而對己○○、丁○○、甲○○尚無沒收必要。
 4.被告乙○○是網站主要獲利者,經本院計算為本案洗錢標的之附表一33片侵權影片犯罪不法所得共697050元。然被告乙○○已經與告訴人達成賠償495萬元之調解,並且已經履行完畢,為告訴人所不爭執。495萬元遠超過697050元,著作權法部分已經公訴不受理,故而無須引用著作權法對此697050元宣告沒收。倘再就此部分為洗錢標的之不法所得宣告沒收,不免過苛之虞,故就附表一所示不法所得共697050元不予宣告沒收。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應為針對洗錢行為標的財產所設之特別沒收規定。附表一之697050元也是洗錢標的,原則上是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文義範圍內。洗錢犯行仍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過苛條款之適用,本院認為既然被告乙○○賠償495萬元,遠超過上開697050元,若再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不免有過苛之虞,故不宣告沒收此697050元。
  ㈢不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沒收之理由:
 1.檢察官雖認本案網站有一萬多片侵權影片,附表一33片僅是由日本發行量最大之A片片商16家,各挑選2、3片作為代表而提出告訴,實際侵權多達一萬多片,故應該要認定整個網站的營收都是非法侵權所得(見原審卷十一第59頁)。故主張陳全勝台中商銀帳戶入帳(1,639萬7,384元)、丙○○中國信託帳戶入帳(1,346萬3,460元)合計3,388萬4,291元都是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見起訴書第17頁)。
 2.經警方蒐證,系爭00000.com網站在首頁底下之「最新影片」次網頁底下,確實有16667筆影片(見警卷二第170頁),且另一個「航空館」次網頁底下共有5651筆影片(見同卷二第170頁),另在一個「無碼館」次網頁底下一共有699筆影片(見同警卷二第194頁)。以上證據確實可以證明00000.com網站經營規模很大,被告乙○○亦供述從未與任何片商簽訂授權契約,然本案卷內並無其他補強證據可資佐證,自難認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範圍,不僅附表一33片侵權影片而已。
 3.檢察官引據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14條或第15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適用前提仍需要舉證有其他違法行為存在。除附表一外,其餘上萬片影片未經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也無證據可證明具有原創性,尚未到達可認定「違法行為」存在之程度。且被告乙○○辯稱其網站上還有販賣情趣用品、也有真人妹妹視訊聊天,會員宅男也會送禮物點數給妹妹們,網站全部的收入不一定是都是A片收入等語,衡諸常情,非不可採,故難認陳全勝台中商銀帳戶入帳(1,639萬7,384元)、丙○○中國信託帳戶入帳(1,346萬3,460元)合計3,388萬4,291元都是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所得,自無從適用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2項沒收。
 ㈣扣案如附表二之物,均與本院認定之洗錢行為無關,自不宣告。
六、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蓉提起上訴,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堯銘
                法 官 羅國鴻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著作權人即告訴人
片名
女優
侵權影片上架及瀏覽情形
所得(瀏覽人次×20元)
1
株式会社WILL
交わる体液、濃密セックス音あずさ 生写真3枚付き
音あずさ 
00000.com網站上標示「原發售日0000-00-00、上架日期0000-00-00」「409人觀看」(原審卷三p.169)。
409×20=8180元。
2
株式会社WILL
週5日間通勤電車で執拗な乳揉み痴漢に堕ちたマゾ巨乳人妻奥田咲 生写真3枚付き
奥田咲
00000.com網站上標示「原發售日0000-00-00、上架日期0000-00-00」「2198人次觀看」(原審卷三p.170)。
2198×20=43960元。
3
株式会社WILL
すぐにイっちゃうどじっ子ナース 初川みなみ
初川みなみ
00000.com網站上標示「原發售日0000-00-00、上架日期0000-00-00」「5103人次觀看」(原審卷三p.171)
自上架日至108年8月30日計約5年,而106年6月28日至108年8月30日約2年,故以2/5之比例計算瀏覽人次。

5103×2/5×20元=40800元。
4
(有)プレステージ
一泊二日、美少女完全予約制。第二章 さとう愛理
さとう愛理
00000.com網站上標示「原發售日0000-00-00、上架日期0000-00-00」「6605人觀看」(原審卷三p.172)
自上架日至108年8月30日計約5年,而106年6月28日至108年8月30日約2年,故以2/5之比例計算瀏覽人次。


6605×2/5×20元=52840元。
5
(有)プレステージ
河合あすなの極上筆おろし23 濃厚サポート童貞暴発! 特典DVD付き
 河合あすな 
00000.com網站上標示「原發售日0000-00-00、上架日期0000-00-00」「1081人觀看」(原審卷三p.173)
1081×20=21620元。
6
(株)SODクリエイト
SODstar唯井まひろ 18歳の性感開発4本番 初・体・験 3時間SP
 唯井まひろ 
00000.com網站上標示「原發售日0000-00-00、上架日期0000-00-00」「425人觀看」(原審卷三p.174)
425×20=8500元。
7
(株)SODクリエイト
SODstar羽田あい Re:DEBUT
 羽田あい 
00000.com網站上標示「原發售日0000-00-00、上架日期0000-00-00」「887人觀看」(原審卷三p.175)
887×20=17740元。
8
(株)マックス・エー
MAX-A専属女優解禁 人生初!生中出しSEX密着ドキュメント! 有星あおり
 有星あおり 
00000.com網站上標示「原發售日0000-00-00、上架日期0000-00-00」「858人觀看」(原審卷三p.176)
858×20=17160元。
9
(株)マックス・エー
おじさん大好き小悪魔女学生歩実の中出し性交録きみと歩実
 きみと歩実 
00000.com網站上標示「原發售日0000-00-00、上架日期0000-00-00」「1303人觀看」(原審卷三p.177)
1303×20=26060元。
10
(株)ジャパンホームビデオ
たまに抜いてくれる看護婦さん優希まこと
優希まこ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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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架日至108年8月30日計約5年,而106年6月28日至108年8月30日約2年,故以2/5之比例計算瀏覽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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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架日至108年8月30日約計30個月,1709÷30=56,
56×5=280(應扣除之瀏覽人次)
0000-000×20=28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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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20=12880元。





合計:697050元

附表二:扣押物清單
㈠被告甲○○、丁○○: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甲○○第一銀行存摺
1
甲○○
2
甲○○聯邦銀行存摺
1
甲○○
3
甲○○彰化區漁會存摺
1
甲○○
4
甲○○私章
2
甲○○
5
三星手機(含SIM卡)
1
甲○○
6
小米手機
1
甲○○
7
現金
137853
丁○○
8
丁○○郵局存摺
1
丁○○
9
丁○○彰化銀行存摺
1
丁○○
10
丁○○彰化銀行存摺
1
丁○○
11
丁○○彰化銀行存摺(含金融卡)
1
丁○○
12
丁○○第一銀行存摺(含金融卡)
1
丁○○
13
丁○○第一銀行存摺
1
丁○○
14
丁○○華南銀行存摺
1
丁○○
15
丁○○華南銀行存摺
1
丁○○
16
丁○○華南銀行外匯存摺
1
丁○○
17
丁○○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1
丁○○
18
丁○○彰化區漁會存摺(含金融卡)
1
丁○○
19
丁○○私章
2
丁○○
20
三星手機(無SIM卡)
1
丁○○
21
三星手機(含SIM卡)
1
丁○○
22
陳碧璐華南銀行存摺
1
丁○○
23
陳碧璐私章
1
丁○○
24
陳全勝彰化區漁會存摺
1
丁○○
25
陳全勝私章
1
丁○○
26
乙○○郵局存摺
1
丁○○
27
乙○○鹿港信用合作社存摺
1
丁○○
28
乙○○第一銀行存摺
1
丁○○
29
王錫瑋華南銀行存摺
1
丁○○
30
乙○○華南銀行存摺
1
丁○○
31
乙○○華南銀行存摺
1
丁○○
32
乙○○彰化區漁會存摺(含金融卡)
1
丁○○
33
乙○○私章
1
丁○○
34
丁○○中國信託銀行存摺
1
丁○○
35
施宥臣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
1
丁○○
36
現金
60000
丁○○

㈡被告己○○:
1.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查扣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銀行物品(內容物含夏述①至⑤
1

工商憑證
2

中國信託銀行卡
3

馬爾斯之中國信託銀行卡
2

讀卡機
1

銀行電子憑證
5

2
手提包
2

3
馬爾斯資訊有限公司印章
1

4
合作金庫開戶資料
1

5
合作金庫存摺
2

6
合夥契約書
2

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函
1

8
出資協議書
3

9
協議書(含4人身分證影本)
1


2.嘉義市○區○○路000號查扣物品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自然人憑證
2

2
銀行電子憑證
9

3
馬爾斯資訊有限公司印章
1

4
庚○○私章
1

5
蘋果手機(SIM卡0000000000)
1

6
蘋果手機(SIM卡0000000000)
1


㈢被告林照翊: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備註
1
第一銀行活期存款存摺
1

2
彰化銀行金融帳戶存摺
1

3
蘋果手機(IMEZ000000000000000、門號0000000000)
1


附表三:透過❶帳戶洗錢:   
洗錢時間
出面申請者
收費平台

綁定實體帳戶
領款者
106年6月28日至108年11月17日

至少以104年1月28日以前就以「寶輝企業社、陳全勝
」名義簽約。



由「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統一代收(106至108度換約之簽約在109年度偵字第2286號卷P .119)。由「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從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汐止分行」匯入。





103年12月11日開戶之❶「寶輝企業社、陳全勝、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審卷二P .383開戶文件)


丁○○、甲○○,時間地點詳如附表五。


附表四:透過❷❸帳戶洗錢:
時間 /出面申請者
收費平台

美金帳戶

台幣帳戶

領款洗錢者





網站www .000000 .tv、負責人LIN ZHAOYI、身分證號Z000000000」之人向香港商「HAPPY LUCK」申請網路代收服務,HAPPY LUCK仍透過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PEPAY金流代收服務(108年度他字第2905號卷p.1)
中國信託文心分行
HAPPYLUCK公司、過渡性科目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


108年4月3日以臨櫃及手機app開立之❸林照翊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外幣帳戶(原審卷三p.131明細)


先前107年8月15日已經開戶之❷林照翊、中國信託000- 000000000000號台幣帳戶(原審卷三P .112)


108年6月11日18:04:23美金22264.18元(匯款單於原審卷三p.15)
108年6月12日14:49:41美金10000元
新臺幣313740元


庚○○、108年6月13日02:32:33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文心分行(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0)
庚○○、108年6月13日02:32:48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文心分行(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0)


108年6月12日14:52:05美金2264元

新臺幣71031元
庚○○、108年6月13日02:33:01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文心分行(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0)
108年6月13日14:54:16美金10000元
新臺幣314830元
庚○○、108年6月13日15:28:11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號、7-11佳茂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1)
庚○○、108年6月13日15:29:03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號、7-11佳茂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1)
庚○○、108年6月13日15:30:00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號、7-11佳茂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1)
庚○○、108年6月14日17:19:51ATM提領新臺幣9萬9000元、台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7-11寶慶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2)
108年7月1日13:47:24美金66619.56元(匯款單於原審卷三p.17)
108年7月2日09:12:48美金66619元
新臺幣206萬2924元
己○○、108年7月2日14:03:55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7-11大都會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5)
己○○、108年7月2日14:04:55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7-11大都會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5)
己○○、108年7月2日14:06:15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7-11大都會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5)
己○○、108年7月3日10:47:21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嘉義市○○路000號、7-11嘉西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6)
己○○、108年7月3日10:48:18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嘉義市○○路000號、7-11嘉西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6)
己○○、108年7月3日10:49:13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嘉義市○○路000號、7-11嘉西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6)
己○○、108年7月4日10:38:17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000號、7-11鄉林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7)
己○○、108年7月4日10:39:26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000號、7-11鄉林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7)
己○○、108年7月4日10:40:34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000號、7-11鄉林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7)
己○○、108年7月5日16:24:30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號、7-11潭厝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8)
己○○、108年7月5日16:25:28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號、7-11潭厝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8)
己○○、108年7月5日16:26:39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號、7-11潭厝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8)
己○○、108年7月6日14:34:25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00號、7-11鰲峰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9)
己○○、108年7月6日14:35:23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00號、7-11鰲峰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9)
己○○、108年7月6日14:36:22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00號、7-11鰲峰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69)
己○○、108年7月7日10:33:07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嘉義市○○路000號、7-11立宜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0)
己○○、108年7月7日10:34:08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嘉義市○○路000號、7-11立宜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0)
己○○、108年7月7日10:35:08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嘉義市○○路000號、7-11立宜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0)
己○○、108年7月8日10:22:09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7-11惠宇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1)
己○○、108年7月8日10:23:09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7-11惠宇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1)
己○○、108年7月8日10:24:20ATM提領新臺幣6萬3000元、台中市○○區○○○路○段000○0號、7-11惠宇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1)
108年7月30日12:54:06美金21218.44元(匯款單於原審卷三p.19)
108年8月6日09:12:29美金21219元
新臺幣671963元
庚○○、108年8月6日13:00:10ATM提領新臺幣12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洲際簡易分行(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3)
庚○○、108年8月6日13:01:14ATM提領新臺幣12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洲際簡易分行(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3)
己○○、108年8月7日13:02:50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西區公益路435之1、7-11益風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2)
己○○、108年8月7日13:04:01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西區公益路435之1、7-11益風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2)
己○○、108年8月7日13:05:18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西區公益路435之1、7-11益風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2)
己○○、108年8月8日12:33:44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街000號、7-11墩陽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3)
己○○、108年8月8日13:34:43ATM提領新臺幣3萬2000元、台中市○○區○○○街000號、7-11墩陽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73)
108年8月30日12:55:12美金18874.47元
108年9月5日16:00:38美金605.39元
新臺幣18875元
庚○○、108年9月6日19:33:25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文心分行(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4)
庚○○、108年9月6日19:34:42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文心分行(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4)
庚○○、108年9月6日19:35:54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段000號、中國信託文心分行(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4)
108年9月6日15:08:46美金18269元
新臺幣570084元
庚○○、108年9月7日20:36:56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00號、7-11欣清水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5)
庚○○、108年9月7日20:37:51ATM提領新臺幣10萬元、台中市○○區○○路00號、7-11欣清水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5)
庚○○、108年9月7日20:38:50ATM提領新臺幣8萬9000元、台中市○○區○○路00號、7-11欣清水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5)
庚○○、108年10月31日08:28:08ATM提領新臺幣500元、台中市○○區○○路000號、7-11廣裕店(ATM畫面於109年度偵字第4177號卷二p.196)

合計128976.65元美金



合計402萬3447元新臺幣

被告己○○、庚○○提領款項後,將之交予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