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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43分許撥打電話予林詩妮,佯稱因其之前旅館之訂單遭駭客入侵致有重複訂房之情事,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林詩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其中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戴孝軒之郵局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3秒,49,986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6萬元,逕予更正)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9分3秒,20,123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6萬元,逕予更正) 合計匯款7萬109元 | ①告訴人林詩妮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19至122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第123至128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29頁) ④郵局111年10月6日儲字第1110929747號函及檢附戴孝軒之郵局帳戶之開戶及交易明細等資料(見偵卷第103至112頁) | 被告戴智軒依指示,持戴孝軒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款項: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2秒,彰化縣○○鄉○○路○段000號,6萬元 ②同日時分52秒、同上地點,1萬元 合計提領7萬元 | 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2分許撥打電話予吳國禮,佯稱因其之前至旅館消費因工作人員操作錯誤致多扣款10倍,如欲止付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吳國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其中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戴孝軒之郵局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5分19秒,29,986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3萬元,逕予更正)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8分23秒,29,986元(起訴書附表一誤載3萬元,逕予更正) 合計匯款59,972元 | ①被害人吳國禮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31至13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澎湖縣政府警察局馬公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卷第135至146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49頁) ④郵局111年10月6日儲字第1110929747號函及檢附戴孝軒之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等資料(見偵卷第103至112頁) | 被告戴智軒依指示,持戴孝軒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款項: ①同日時48分46秒,彰化縣○○鄉○○路○段000號,3萬元 ②同日時49分50秒,同上地點,3萬元 合計提領6萬元 | 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張清川,佯稱因其之前旅館之訂單因電腦故障致重複訂房,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張清川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土地銀行帳戶 | | ①告訴人張清川111年5月14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173至183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187至189頁) ③ATM交易明細表(見偵卷第185頁) ④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1年10月6日111年10月6日總集作查字第1111009875函及檢附土地銀行帳戶之客戶存款往來一覽表、交易明細等資料(見偵卷第157至169頁) | 被告戴智軒依指示,持土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款項: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17分14秒、彰化縣○○鄉○○路○段0○0號,20,005元 ②同日時分51秒、同上地點,9,005元 合計提領29,010元 | 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 月。 |
| 告訴人 呂淑鈴 (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呂淑玲,逕予更正)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7分許撥打電話予呂淑鈴,佯稱為民宿業者因工作人員錯誤設定,如欲解除錯誤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呂淑鈴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其中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台中銀行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9分41秒(起訴書附表一誤載為59分,逕予更正),64,012元 | ①告訴人呂淑鈴111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39至241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松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卷第243至268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69至271頁) ④詐欺集團成員來電紀錄(見偵卷第273頁) ⑤台中商業銀行111年10月4日中業執字第1110034162號函及檢附台中銀行帳戶之各類帳戶查詢表、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199至227頁) | 被告戴智軒依指示,持台中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款項: ①111年5月14日16時42分10秒、彰化縣○○鄉○○路○段000號,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②同日時分58秒、同上地點,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8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③同日時43分47秒、同上地點,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④同日時44分42秒(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誤載為43分,逕予更正),同上地點,4,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誤載為4千元,逕予更正)
合計提領64,020元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許撥打電話予宋淑華,佯稱因其之前向救國團天祥青年活動中心訂房之訂單因作業疏失致重複請款,如欲取消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宋淑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其中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作金庫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6分49秒,49,986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8分19秒,49,986元 合計匯款99,972元 | ①告訴人宋淑華111年5月17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289至291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見偵卷第292至296頁) ③告訴人宋淑華之合作金庫銀行個人網路銀行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98頁) ④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內分行111年6月28日合金城內字第1110002010號函及檢附合作金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83至287頁) | 被告戴智軒依指示,持合作金庫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款項: ①111年5月15日15時39分3秒、彰化縣○○鎮○○路○段000號,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1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②同日時分37秒、同上地點,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③同日時40分15秒、同上地點,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④同日時40分49秒、同上地點,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⑤同日時41分29秒、同上地點,19,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誤載為19,000元,逕予更正)
合計提領99,025元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撥打電話予鄭全強,佯稱因其之前向救國團青年活動中心之訂單訂成團體訂房要退款,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鄭全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合作金庫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4分33秒,42,989元 | ①證人即告訴人鄭全強111年9月24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05至306頁)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309474號函及檢附鄭全強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07至31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見偵卷第315至320頁) ④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25頁) ⑤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內分行111年6月28日及檢附合作金庫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283至287頁) | 被告戴智軒依指示,持合作金庫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款項: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8分13秒、彰化縣○○鎮○○路○段000號,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②同日時分47秒、同上地點,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7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③同日時49分33秒、同上地點,3,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誤載為3萬元,逕予更正) 合計提領43,015元 |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前於旋轉拍賣網站佯為販賣手機,嗣李明澤於111年5月15日上該網站購買手機並加LINE暱稱「FLORA」之人為好友,該員告知李明澤需先匯款才能出貨等語,致李明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翰之郵局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6分45秒,23,000元 | ①告訴人李明澤111年5月16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47至348頁) ②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七堵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357至365頁) ③告訴人李明澤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擷圖(見偵卷第367至368頁) ④郵局111年6月9日儲字第1110172867號函及檢附李柏翰之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51至355頁) | 被告戴智軒依指示,持李柏翰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款項: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8分6秒、彰化縣○○鎮○○路○段000號,20,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誤載為2萬元,逕予更正) ②同日時分50秒、同上地點,3,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0誤載為3萬元,逕予更正) 合計提領23,010元
| 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前於旋轉拍賣網站佯為販賣手機,嗣吳佳薇於111年5月15日上該網站向帳號為「@Lmanai833」之人購買手機,該員告知吳佳薇需先匯款才能出貨等語,致吳佳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翰之郵局帳戶 |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25分21秒,11,300元 | ①告訴人吳佳薇111年5月21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69至370頁) ②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見偵卷第371至377頁) ③告訴人吳佳薇提供之旋轉拍賣APP下載頁面、詐欺集團使用暱稱之個人頁面、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擷圖、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節圖(見偵卷第379至381頁) ④郵局111年6月9日儲字第1110172867號函及檢附李柏翰之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51至355頁) | 被告戴智軒依指示,持李柏翰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款項:同日時31分49秒、彰化縣○○鎮○○路○段000號,11,005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誤載為11,000元,逕予更正)
| 戴智軒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
| |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撥打電話予陳泓翰,佯稱為網路住宿業者因系統被駭客入侵而有會員費,如欲退費需依指示操作等語,致陳泓翰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其中接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李柏翰之郵局帳戶 | ①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2分6秒,99,989元 ②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3分36秒,16,085元
合計匯款116,074元 | ①告訴人陳泓翰111年5月15日警詢筆錄(見偵卷第383至386頁)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東縣警察局關山分局關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見偵卷第387至391頁) ③網路銀行匯款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93至395頁) ④告訴人吳泓翰與詐欺集團成員通話紀錄(見偵卷第395頁) ⑤郵局111年6月9日儲字第1110172867號函及檢附李柏翰之郵局帳戶之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偵卷第351至355頁) | 被告戴智軒依指示,持李柏翰之郵局帳戶之提款卡,於下列時間、地點提領下列款項: ①同日下午4時55分8秒、彰化縣○○鎮○○路○段000號,6萬元 ②同日時56分17秒、同上地點,56,000元
合計提領11萬6千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