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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 
訴訟代理人  劉鈞豪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張文銘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5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審法院以被上訴人張文銘110年度易字第451號詐欺案件,業經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訴。茲據上訴人請求檢察官對上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27號刑事判決仍維持被上訴人第一審無罪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則前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