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文揚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
林佳鈺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佔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業已辯論終結。惟考量被告與告訴人是否有再行調解、尋求解決方案之意願,與本案科刑審酌事項有關,經徵詢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均表達希望再行開庭(見本院113年9月20日之公務電話紀錄),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