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洪秀華
被 告 林居士
明月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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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葉張秀瓊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廖 慧 娟
法 官 陳 淑 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