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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5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郭育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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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郭育榤(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同一罪質之加重詐欺罪,犯罪之時間集中,犯行之時間多有重疊交錯,所為均擔任詐欺集團下游車手角色,其犯罪行為態樣、手段、動機,要屬相同,均為財產上犯罪,自應考量該等犯行之法益侵害程度,犯罪人格特性及公平正義之期待等面向,妥適量處應執行之刑,方可免於刑罰過苛之虞慮,為此,爰請更定適當之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至35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3205號執行卷宗)。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原審法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有期徒刑24年10月以下之範圍內,合於法律規定之外部性界限,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5年2月(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66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臺中地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46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顯已綜合評價抗告人所涉犯罪類型、時間、法益侵害程度、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等情狀始為量定,且相當程度緩和數宣告刑併予執行所可能產生之不必要嚴苛,實無定刑過重或違反比例、公平原則及刑法規定數罪合併定刑之立法旨趣,符合量刑裁量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核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核無不當。     
  ㈡抗告人雖以前詞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期間,曾一度為警查獲又再度犯案。其於111年3月23日在臺中市五權路的全家超商測試卡片時當場被警察查獲(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偵字第19127號追加起訴書所載,本院卷第43至47頁),抗告人該次因現行犯為警逮捕後,經檢察官諭知限制住居,惟其又於4月、5月又繼續擔任車手,乃為抗告人所承認(本院113年1月23日訊問筆錄參照)。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前經雲林地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本次乃加上附表編號4之案件合併定刑。而觀諸附表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多達7人,各犯行雖然是在111年3月23日之前所為,但抗告人坦承因當時有施用毒品之需求,而未能即時悔悟,雖為警查獲仍再度重操舊業(同上訊問筆錄參照),致衍生出後續多個案件。則衡以抗告人多次犯罪之動機、各罪間的關聯性、抗告人自述之家庭狀況、復歸社會的可能性及其他定應執行刑的情狀,抗告意旨所指之各罪犯罪時間,及整體犯罪之行為態樣等情,亦經原審審酌在案,認原審所定之執行刑核無不當,抗告意旨所指,尚無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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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郭育榤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5次)
有期徒刑1年3月(1次)
犯罪日期
111年3月3日
111年3月4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4月28日
111年5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29號等
彰化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259號等
雲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41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111年度訴字第751號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11月16日
112年7月17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南投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95號
111年度訴字第751號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2日
111年12月27日
112年8月15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號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3號
雲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31號(臺中地檢112執助255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臺中地檢112執更助398號)
備        註
編號1-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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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聲請書記載為洗錢防制法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12日(原裁定附表誤載為111年3月2日、111年3月13日)
111年3月18日
111年3月19日
111年3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837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66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6日



確定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46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日


得否易科罰金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023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