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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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嘉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1月1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酌定應執行刑時,係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數罪之總檢視,自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上開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俾對於行為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包括行為人犯罪時及犯罪後態度所反應之人格特性、罪數、罪質、犯罪期間、各罪之具體情節、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以及各罪間之關聯性,包括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之獨立程度、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方面,包括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採多數犯罪責任遞減之概念)、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並留意個別犯罪量刑已斟酌事項不宜重複評價之原則,予以充分而不過度之綜合評價(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3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惟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至9所示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法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113年2月5日113中分慧刑慶113聲193字第1300號函、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在行為人責任方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類型為持有毒品、附表編號2至9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為詐欺取財等相類似罪質;犯罪動機、態樣、侵害法益部分相同;行為次數;犯罪時間於109年7月至000年00月間;犯罪地點部分相同;各行為在時間及空間之密接性較高;各罪所侵害法益之不可回復性;各罪間之關聯性較高;各罪之獨立程度較低;數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或加乘效應等項。在刑罰經濟及恤刑目的方面,審酌對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恤刑(但非過度刑罰優惠)等刑事政策之考量。再兼衡公平、比例等原則,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惟此罪與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仍應就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前已執行完畢部分,應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時予以予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陳 鈴 香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陳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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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39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39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附表:受刑人陳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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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0/04/03~110/04/22 110/03/08~110/03/24 110/06/15~110/07/01 | 110/02/20~110/02/22 110/06/15~110/06/29 110/12/01~110/12/04 110/01/30~110/02/07 | 110/03/23~110/04/07 110/02/04~110/03/01 110/04/06~110/04/16 110/04/11~110/04/21 110/06/29~110/07/06 110/01/28~110/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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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39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39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339號(編號2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附表:受刑人陳嘉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新臺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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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9/11/21~109/12/07 109/11/03、 110/01/30~110/02/08 110/07/12~110/07/13 110/07/22~110/07/24 110/08/15~110/08/16 110/09/03~110/09/17 110/10/23~110/10/26 110/11/21~110/12/09 110/12/14~110/12/16 | 109/07/20、 109/10/16~109/10/18 109/11/21~109/11/22 109/12/19~109/12/21 109/12/25~109/12/28 110/02/16、110/03/09 110/02/17~110/02/21 110/02/24~110/03/07 110/04/08~110/04/17 110/04/11~110/04/14 110/04/15~110/04/29 110/04/18~110/04/27 110/07/01、110/07/13 110/07/12~110/07/16 110/10/14、110/11/01 110/11/22~110/11/23 | 110/11/18、110/11/23 11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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