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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金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金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4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8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憑,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