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45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凱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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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金訴緝字第90、9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