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1號
原 告 許芳卿
被 告 楊健鴻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游 秀 雯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