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黃家晉
被 告 楊千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查,前述刑事案件部分,因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0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儷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