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紹禮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昨日小築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子豪
上列被上訴人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96號),經上訴人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審案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312號),原審就刑事部分判決被上訴人無罪,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由原審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規定予以駁回,並經上訴人提起上訴。茲被上訴人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改判有罪,惟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葉明松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