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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AU XUAN GIAP(中文名:豆春甲,越南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U XUAN GIAP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拾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DAU XUAN GIAP(中文名:豆春甲,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執行羈押,至114年12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2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