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崧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崧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沈崧珉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50930號函核准假釋;又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並參照受刑人就確定判決對未成年人之犯案情節,認仍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之必要,爰檢附法務部○○○○○○○○○個案觀護等資料,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及第2款「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所定事項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