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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萬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萬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萬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797號),經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4年8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12180號函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慧 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縈 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