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耀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許文耀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23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張 馨 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