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人 周自強
訴訟代理人 洪政國律師
被 告 陳玉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33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陳玉麟(下稱被告)上揭刑事案件其中經本院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業務侵占、背信等罪嫌部分,經原告昶穩資源再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又被告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之業務侵占罪部分,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分別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李雅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宜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