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明達
洪麒麟
汪承佑
戶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14年8月19日羈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明達、洪麒麟、汪承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等即被告3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一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3人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宛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