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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鍾明達



            汪承佑

                    戶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臺中○○○○○○○○○)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前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9日起羈押,又於114年11月19日起延押,本院再裁定如下:
  主 文
鍾明達、汪承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等即被告2人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下同)114年8月19日起執行羈押,又自114年11月19日延長羈押2月,至115年1月18日24:00,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被告2人後,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115年1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盧威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