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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69號
抗  告  人  
即債 務 人  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漢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黃玲琍


上列抗告人即債務人因相對人即債權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8月20日准予假扣押之裁定(114年度刑全字第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巨業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就原審所為准予債權人黃玲琍對其財產假扣押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30號),合法提起抗告,因該案刑事訴訟仍在原審審理中(原審刑事案號:114年度交訴字第142號),並未繫屬本院,有該案刑事被告施瑞隆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僅應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假扣押部分為審判,依首揭規定,自應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結,應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