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珊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珊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珊珊因搶奪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5年7月13日請求定應執行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
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
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
㈠受刑人黃珊珊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至3、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4、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黃珊珊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欄表示「台中地檢之詐欺案不知是何時判的,因同案死前只有判搶奪案,且本人自行來執行只知有詐欺1年2、搶奪10月」等語,有卷附受刑人115年7月13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9至11頁)存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審酌本院函知受刑人並檢送本件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繕本1份請其表示意見,經其於115年7月24日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在卷(見本院卷第207頁)可稽,是受刑人程序上權益之保障業已完備。
㈡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7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並於113年12月10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09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54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114年9月17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3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041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2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4年8月13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2、4、5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至3均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罪、罪質相同;編號4屬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財產法益之犯罪;編號5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編號6所保護之法益,除個人財產之利益外,尚兼及個人之自由法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犯罪時間集中於111年12月初至112年7月上旬,未逾1年),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
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核本件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分別以113年度執更字第4259號、113年度執字第17600執行完畢(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仍應與附表編號4至6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石 馨 文
法 官 陳 茂 榮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