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月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5年度執聲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月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受刑人邱月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情形,然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為正當,並考量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2係共同犯一般洗錢、一般洗錢未遂罪,罪質相仿,犯行時間間隔約1個月,受刑人目前67歲,自述目前正在化療過程,兼衡罪責相當、特別預防刑罰目的、刑罰邊際效應及受刑人就本案所表示意見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邱月華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