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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晁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晁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葉晁呈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14年12月15日以114年度聲保字第19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嗣經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刑期變更為有期徒刑1年7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5月2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本件係假釋後更定其刑,經重新審核,仍符合假釋要件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2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
  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重新核算假釋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 深 淵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董 怡 湘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