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5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翰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秩序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吳宗翰前犯妨害秩序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97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