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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韋辰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韋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韋辰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2527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541號、111年度原上訴字第6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