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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國豪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國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國豪前因傷害等罪,分別經法院判處3年2月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8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等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