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偉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偉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偉傑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87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27號等),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林 源 森
法 官 廖 健 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羅 羽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