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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朝杰



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朝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朝杰前因放火燒毀建物及住宅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11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龔 月 雲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