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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嘉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嘉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嘉宸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7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7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