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予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予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予瀧前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5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30、741、742、74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刑後尚須執行易服勞役330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