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銘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銘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銘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已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61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廖 素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賴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