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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銘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銘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銘謙前犯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68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16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