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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7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文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文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王文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並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9年2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637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貴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