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智明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智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智明前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11月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41735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41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蔡 名 曜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華 鵲 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