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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27號
原      告  代號AB000-H11333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A女)
被      告  陳宥霖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5年度侵上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60萬元精神慰撫金,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其陳述如起訴書所載,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一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李進清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