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朱菁香
被 告 鄭玉婷
上列被告因刑事傷害案件(本院刑事115年度上易字第2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300,65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事實上陳述略稱,其本案醫療費用收據共650元,被告於一審獲判無罪後,毫無反省之意,無視曾收受第三人100萬元款項,對價條件即包括不得騷擾、加害原告,竟仍蓄意對原告為本案傷害暴行;甚而於第一審判決無罪後,大擺宴席,教唆他人向原告傳話叫囂。原告身心受創嚴重,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5年度上易字第277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 家 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