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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AB000-A113910(真實姓名年籍及住居所均詳卷)
被      告  伍竣凱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原侵上訴字第3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及自本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得上訴部分,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
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