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京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洲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李涵律師
林雅儒律師
林美津
訴訟代理人 黃淑婷
被上訴人 吳甲寅
黃淑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複代理人 李佳珣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8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