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郭秋風
李連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聰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 訴 人 鑾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春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律師
魏翠亭律師
林玠民律師
被上訴人 卓明德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年9月23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高英賓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恒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