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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65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逸峻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惠祺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仕 
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律師
複 代理 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0月15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36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下列事項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㈠協航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協航公司)主張就再生管線遭毀損部分無修補責任,請具狀陳明此部分之法律依據為何。㈡登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登田公司)主張協航公司將自理事項之費用分散於其他工項,請具狀說明係分散於何工項;並請登田公司以附表說明臺中市政府契約及兩造契約單價之差異,及依臺中市政府結算數量計算上開二契約複價之差異;另請登田公司說明有無將再生管線上方相關工程(包括灌漿、覆土及鑽孔等)發包他人施作,若有請提出相關契約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