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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78號
上  訴  人  戽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岳峯 


訴訟代理人  林修弘律師
上  訴  人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法定代理人  吳存金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之主文第二、五項關於「324萬2,125元」之記載,應
更正為「324萬3,22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美蒼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高英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吳伊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