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上字第82號
上 訴 人 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訴訟代理人 凃榆政律師
黃聖棻律師
被 上訴 人 聯合美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豐銘
被 上訴 人 九龍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家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被 上訴 人 金吉意土木包工業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謝金城
被 上訴 人 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月霞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志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於2週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郭玄義
法 官 戴博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玉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
附件
一、被上訴人聯合美公司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並提出相關之證明:
㈠系爭防火窗符合廢止前認可書所載規格具1小時防火時效及1小時阻熱性能之標準。
㈡應提出聯合美公司與與裕豪公司就系爭防火窗採購或授權製造之契約。
二、上訴人就下列事項,予以說明:
㈠所主張系爭防火窗之品質,有何欠缺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之情形而有未具通常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之情形。
㈡因系爭防火窗未具認可書,造成上訴人使用系爭防火窗而受何「權利」或「利益」之損害,又使用系爭防火窗有何無法達成防火效用造成損害之情形。